北京汽车制造厂二审败诉:被判停止使用“北汽”简称并赔偿30万元
SmartHey5月26日消息,据澎湃新闻报道,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“北汽集团”)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(下称“北京汽车制造厂”)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北京汽车制造厂的上诉,维持一审判决——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含“北汽”字样的企业简称、登报消除影响,并赔偿北汽集团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。
北京汽车制造厂于2015年被富路集团收购股权,2016年完成工商变更,转为民营企业。
山东魏桥创业集团约在2020年完成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的控股收购,成为其最终实际控制方,并将公司总部由北京迁至青岛;2021年,该公司旗下成立二一二越野车有限公司。
北汽集团曾于2024年6月7日发布《澄清声明》指出,近年来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其产品标识、宣传物料及子公司命名中频繁使用“北京”“北京汽车”“北汽”等与北汽集团高度关联的商标与字号,并多次援引井冈山、212等属于北京汽车工业历史的经典元素,易引发公众误认。
声明强调,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系注册地在山东青岛的民营企业,与北汽集团不存在任何股权、产权或隶属关系;北汽集团对其生产、销售及售后服务均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二审法院认定:“北汽”作为北汽集团长期稳定使用的简称,已与其形成唯一、稳定的指向关系,相关权益依法应受保护。北京汽车制造厂在丧失合法使用基础后,仍持续以“北汽”名义开展商业宣传,主观上具有攀附北汽集团商誉的故意,客观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,违反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第六条第一项(原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,现对应修订后条款)关于禁止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(包括简称)的规定,构成不正当竞争,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、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。
